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上海市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及国家、市卫健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尽心尽职为临床一线服务,为广大职工服务。做到办事制度化、规范化,提倡奉献精神,秉公办事;做到廉洁勤政、遵纪守法、扶正驱邪、反腐倡廉、为人表率。
第三条 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收受钱款(含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名义好处费)、贵重物品等有价物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在产品采购和使用过程中不得向服务对象提出或暗示索取任何惠及个人和科室的行为。
第四条 不得在工程承包、建筑材料、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等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擅自决定采购、招投标的有关事宜;不得私下会晤经销商,充当中介人,收受回扣、佣金等各种好处。
第五条 医院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公款私存、设立“帐外账”及“小金库”;不得把各种收费入账,直接用于分配发放,不得私自把各种让利回扣私存私分,更不能据为己有。
第六条 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在公务接待中,不得用公款超标准招待来宾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宴请或搞各种名目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第七条 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出国(境),更不得参加由服务对象赞助提供的出国(境)交流活动。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车,不得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不得违规借用服务对象车辆。
第九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公开招聘、录用、考核、晋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承办人员、办事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