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依法行医、廉洁自律意识,切实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在编、派遣、退休返聘职工及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等人员。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行业规章和纪律,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始终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不得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收受相关费用;不得在医疗服务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给予的各类回扣。
第五条 不得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不得违规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红包”及其它实物,无法当场谢绝的应向上级报告,并于24小时内上交登记管理部门,否则按私自收受钱物论处。受病人及亲属委托转送钱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理;不得接受病人及其亲属的宴请及其它各种消费活动。
第七条 不得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物品等收取好处或提成。
第八条 不得以科室或个人私自向患者出售药品、医疗物品和保健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和医疗物品,或要求病人购买医生指定厂家的药品和医疗物品,从中提取费用。
第九条 在诊疗活动中,视病情开处方和检查单,不得乱开大处方、滥检查。不得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
第十条 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向患者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中标药品。禁止采购、使用中标目录之外的药品,国家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