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确保医院纪检信访举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具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违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卫生行业“九不准”、“十不得”等规定,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具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处理不服,提出申诉的;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的。
第三条 受理渠道
(一)设立院内信访举报网络、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确保群众举报方便、畅通、安全、有效。
(二)做好完整的电话举报记录,并有专人定时负责接收网络举报受理平台。
(三)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举报,统一转交纪委登记后交党委、纪委负责人阅示(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对反映医院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的检具控告,直接将原件复函报送上级信访部门。
(四)对本院无法承办的信访举报件,及时报送上级信访部门。
第四条 信访处理及报送
(一)及时处理信访、举报件。结案后形成《信访拟办单》,对重要信访举报处置结果按时上报上级部门。
(二)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的内容应耐心听取,不属于纪检受理内容的应耐心做好解释,指明投诉的主管部门和途径,不一推了之,尽量让来访者满意。
(三)信访举报调查核实中需要转交其他部门或下级处理的,应摘抄有关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资料,不得将举报材料转告举报部门和被举报人。
(四)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要求,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对来访者反映的内容要如实记录,不得擅自取舍,不瞒报、漏报、迟报,不扩大知情范围,不摘抄、复制反映上级纪检部门受理范围的内容。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纪检监察室
201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