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认可办法的通知
沪继教委办发(2015 年)2 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各学术团体,各项目主办单位:
2002 年,原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 2007 年上海市成人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计算认可方法进行调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分授予标准不变,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分授予标准调整为: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临时项目和远程项目一般
不超过 5 学分。
调整后的学分授予认可办法于 2015 年起执行。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1 日